保靖县融媒体中心5月22日讯(通讯员 王心宇)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保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清水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成功查处一起特大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当事人舒某等2人因无证经营、违规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联合亮剑・快速出击】
2026年1月6日,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接到群众举报:清水坪镇下码头村吉家五组一民房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接到线索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合公安、乡镇政府等部门开展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村民私宅一楼两间房屋内,当场查获财神炮、组合烟花等各类烟花爆竹3157.5箱,共计24类产品。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物品总价值92328元。
【案情深挖・违法事实确凿】
经查,当事人舒某曾于2021年办理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但该证已于2022年4月到期,同年9月被依法注销,此后未再取得任何合法经营资质。为牟取暴利,自2025年9月起,舒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从本县多家烟花爆竹零售店大量采购产品,通过非专业车辆运输至居民楼内非法储存,意图在春节期间高价销售。其储存场所为普通居民住宅,面积约45平方米,未配备任何防火、防爆、防静电设施,电气线路未做阻燃处理,且位于居民密集区,周边181米范围内居住着35户约120名群众,二楼还有房主日常居住,一楼停放高频使用的汽油三轮车,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精准定性・行刑衔接从严打击】
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并转移至安全场所,同时固定了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转账记录及价格认定书等完整证据链。经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会商认定,舒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依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以非法经营罪定性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补充完善证据后,县公安局于4月30日对舒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正式立案侦查。
【以案释法・敲响安全警钟】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无证即违法,涉刑必追责!”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本案是我县近年来查处的涉案金额较大、安全隐患突出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县委、县政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坚定决心和“零容忍”态度。
【常态监管・筑牢安全防线】
下一步,保靖县将以该案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持续深化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聚焦城乡结合部、出租屋、闲置民房等重点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批。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审:张晓莉
二审:何晗竹珺
三审:高 伟
来源:保靖融媒体中心
编辑:田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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