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保靖县分站6月20日讯(通讯员 宋永 杨磊)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保靖县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假释期间因重新犯罪而再度入狱。
田某某,男,1988年10月生,保靖县比耳镇人,因犯抢劫罪,2010年11月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期间,田某某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风险” ,2015年6月3日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
2015年6月9日,假释犯田某某到保靖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县司法局为其制定了可行的矫正方案,鼓励他踏踏实实创业。田某某看到了人生的希望,也诚心悔过,能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训练和劳动,做了某品牌啤酒在保靖的总代理。同时,离异后的田某某于2017年10月8日与龙山县某女子定了婚,计划10月22日举办婚礼,他的人生马上就要翻开新的篇章。
但这一切因为一次鲁莽冲动而嘎然而止!
2017年9月下旬,保靖县迁陵镇二月坡社区居民田某因与他人发生生意上的矛盾,便找到田某某,给他1000元作经费,叫他带人将被害人开在永顺县芙蓉镇的某店子砸了。10月9日,田某某定婚第二天,也就是他假释考验期满前25天,田某某指使被告人向某武纠集数人,从龙山县城赶到芙蓉镇,戴上口罩后进入被害人店铺,将其墙上喷漆,并用钢管和锄头砸碎店铺的一扇玻璃门。经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喷漆的墙面及被损坏的玻璃门价值人民币769元。
2017年10月13日上午9时,田某某正在保靖杨霞体育馆参加社区服刑人员集中训练活动时,在保靖司法局配合下,永顺公安民警将其抓获。同年11月,保靖县司法局依照《刑法》第86条,建议永顺县人民法院撤销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假释。
2018年5月7日,永顺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采纳了保靖司法局意见,撤销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对田某某作出的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对田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岂因名成谶?明明好端端重新开始的人生,明明顺溜溜刚刚起步的事业,却因为一次把控不住自己的行为,“义气”行事,恣意妄为,而让自己再陷囹圄,悲也!叹也!

来源:红网保靖县分站
编辑: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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