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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
2013-07-26 15:24:58  浏览量:

  红网保靖站7月28日讯(通讯员 刘总渡)近日,保靖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处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

  2006年,年近八十岁的原告彭某某在保靖县迁陵镇大田村岩脚组购买一块荒地作百年之后用。并向土地承包人全某某支付了土地转让费800元,向村里交纳管理费800元。2008年8月,原告彭某某在购买的荒地上圈坟立碑,耗资2万余元。2012年6月左右,该村罗某某提出全某某所转让的土地属于自己的承包荒山。并依此为由向原告索要土地补偿费15000元,在多次索要补偿费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于2012年12月底通知原告迁坟,声称要破坏原告的空坟墓。2013年3月1日,原告发现修建好的空坟墓被被告毁坏,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

  民一庭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向被告罗某某送达诉状,罗某某认为自己有理,拒绝签收任何文书。出于尊重本地少数民族特殊民风民情的考虑,为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多次找原、被告做工作。 2013年7月9日开庭审理后,历经承办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两个多小时的开导、说理,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当场一次性支付土地占用费4000元,被告罗某某承诺同意原告在百年之后使用该争议地殡葬,并为原告子女上坟提供便利。

  事后,承办法官提到,案结事了不仅意味着案件从审理到执行,从实体到程序的结束,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与社会对处理的结果皆服。因此,法院工作人员要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延伸拓展到“案结事了”的程度,以实质意义与实体效果取代形式上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既是司法审判面临的社会转型期的必要应对,也是司法功能内在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来源:红网保靖站

编辑: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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